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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盟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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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://www.mmzy.org.cn

 

 

(2012年12月12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)

序  言

 

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,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。

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,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,由主张“团结、民主、抗日”的政团,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,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。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。

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,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,坚持抗战,争取民主,反对内战,为反对帝国主义、封建主义、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,作出了重要贡献。在民主宪政运动、政治协商会议、国共两党和谈、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“国民大会”的斗争中,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,共同战斗,锻炼了自己,纯洁了组织。1947年10月,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“非法团体”,总部被迫解散。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,坚持斗争。1948年1月,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,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,与中国共产党共同为建立和平、民主、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。1949年1月,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。同年,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,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。

新中国成立后,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,参加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,参与国家事务管理;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;参加各项民主改革,参加社会主义革命。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,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,共同经受考验。广大盟员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,拥护社会主义,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。

改革开放后,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、地位、作用,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,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,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,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,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,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,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。

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继续解放思想,坚持改革开放,推动科学发展,促进社会和谐,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。

 

第一章  总 纲

 

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、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,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,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、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,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、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。

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准则,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,按照政治自由、组织独立、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,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,坚持“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”的方针,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、目标上同心同向、行动上同心同行,维护宽松稳定、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。参加国家政权,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,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,参与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的制定执行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、民主监督作用。

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,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,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,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,把维护团结稳定、促进社会和谐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。

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,坚定不移地贯彻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”的基本路线,促进大团结大联合。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、完成祖国统一、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。在新世纪新阶段,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,努力作出新贡献。

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。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,为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,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;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,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;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、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;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,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、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;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;为推进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和法治化,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、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。

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。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,促进祖国完全统一。加强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。

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,维护世界和平、促进共同发展。

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贯彻群众路线,充分发扬民主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

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,加强思想道德建设,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倡导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思想,发扬民主、科学精神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。

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方针,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;多做协调关系、化解矛盾、理顺情绪的工作,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,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、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参政党。自身建设的原则是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;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;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。

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,以组织建设为基础,以制度建设为保障,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、参政议政能力、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。

 

第二章  盟 员

 

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,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。

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两位盟员介绍,由基层组织考察、讨论通过后,报设区的市、直辖市的区、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,逐级上报,由民盟中央备案。

必要时,设区的市、直辖市的区、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。

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民盟章程,执行民盟决议,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,交纳盟费;

(二)参加国家政治生活,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,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;

(三)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遵守职业道德,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;
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。

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参加民盟有关会议,讨论民盟工作,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;

(三)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,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、建议和批评;

(五)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,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。

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,应转移组织关系。

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。盟员要求退盟,应以书面形式提出,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,逐级上报,由民盟中央备案。

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,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,不与组织联系,不交纳盟费,经教育仍不改正者,应予注销盟籍,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批准,报民盟中央备案。

 

第三章  组织总则

 

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:

(一)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,全盟服从中央。

(二)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,在发扬民主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,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。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,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。

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,由同级代表大会(或盟员大会)决定。

(三)最高领导机关,是全国代表大会。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。地方各级领导机关,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(或盟员大会)。地方各级代表大会(或盟员大会)闭会期间,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。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(或盟员大会)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(四)建立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,完善议事、工作决策机制,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。

(五)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,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,了解情况,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。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,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,请示和汇报工作,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。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,互相监督。

(六)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,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。

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,以大中城市为主,以高、中级知识分子为主,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。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,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、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。在工作中发展,发展为了工作,有计划地稳步发展,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、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。

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(含县级)组织,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,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。

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(含县级)组织,须报民盟中央批准。

 

第四章  中央组织

 

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,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。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,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。

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,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;

(二)决定民盟的方针、任务和重大事项;

(三)修改民盟的章程;

(四)选举中央委员,组成中央委员会。